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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醫療機構配合行政程序調閱病歷資料,但非事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時,除依法提供資料外,建議尚可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及第52條規定請求所生費用

主旨:建請 貴會周知會員,醫療機構配合行政程序調閱病歷資 料,但非事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時,除依法提供資料 外,建議尚可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及第52條規定請求所生 費用,請 查照。#134

說明:

一、依本會112年2月5日第13屆第1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會議結論 暨112年2月19日第13屆第3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本會會員反映,醫療院所多年來配合政府各項行政措施, 提供動輒數十至數百頁的病歷資料,疫情期間相關救濟申 請案件更是繁多,已對醫療院所造成負擔。醫療機構雖受 各該法律規範,依行政機關來函要求依據之法令或法律關 係而有提供資料之義務,但仍依個案有不同處置空間,非 不得要求相當費用。

三、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 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 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行政機關向私人調閱資料輔助作成上開處分、契 約、計畫或命令等作為,即屬行政程序的一環。同法第52 條第1項規定,「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 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 限。」另依醫療法第 22 條規定第 1 項「醫療機構收取醫 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之金額及收據。」綜上所 述,爰提供收費明細列表如附,建議可參採當地醫療費用 收費標準,依法請求相當費用。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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