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知 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請所依循辦理

主旨:檢送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 治療條件」1份,請貴院所依循辦理,請查照。#1203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4月7 日肺中指字第1123700057號函辦理。

二、因應醫療臨床實務作業之需,經諮詢專家,該中心修訂旨 揭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如附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退燒至少1天、症狀緩解,且無持續住院需求者,可經感 染科、胸腔科醫師或醫院評估小組綜合評估解除隔離治 療並出院。出院前篩檢尚未陰轉者於出院後應進行自主 健康管理至自行呼吸道檢體快篩檢測陰性或距解除隔離 日已達10天(無需採檢)。
(二)有持續住院需求之確診個案應符合下列其中1項條件,方 可解除隔離治療,轉出負壓隔離病房或專責病房:
1、退燒至少1天、症狀緩解,且1次呼吸道檢體快篩陰性 或SARS-CoV-2 RT PCR檢驗結果為陰性或Ct值≧30。
2、距發病日或採檢日已達10天以上,經感染科、胸腔科 醫師或醫院評估小組綜合評估適合解除隔離治療。解 除隔離治療後如出院,應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至自行呼 吸道檢體快篩檢測陰性或距解除隔離日已達10天(無需 採檢)。

三、請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規定,於確診者解除隔離治療後 之次日起3日內,開立解隔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家屬,以確 保民眾權益。 四、旨揭修訂事項已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cdc.gov.tw)。

正本: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天主教靈 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宜蘭縣各衛生所
副本:宜蘭縣醫師公會、本局醫政科、本局疾病管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