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傳知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函知5/1起防疫降階,同步調整「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及相關措施

主旨:因應本(112)年5月1日起防疫降階,本中心同步調整「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及相關措施,請轉知並督導所轄醫事機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鑑於COVID-19疾病嚴重度下降,國內疫情持續穩定且處於低點,本中心宣布自本年5月1日起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為使疫情防治常態化,回歸藥物常規管理模式,同步調整旨揭領用方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藥物存放點管理:全國存放點由各地方政府衛生局依人口比例、地理區域、醫療資源、藥物使用及民眾就醫需求等進行規劃及配置,並應與轄內醫事機構簽訂合約後放置藥物。相關說明如下:
1、請貴局參酌「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書」,並視轄區合約機構合約效期,賡續與轄內醫事機構辦理簽約事宜,合約期間以1年1約為原則,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可視實際狀況彈性調整。
2、倘現有合約機構於本中心解散日後,無意願賡續進行簽約,請貴局辦理點驗回收該機構現有存放藥物,如有藥物毀損、短缺、遺失或未依規定使用情形,請依「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賠償處理程序」辦理。
3、請貴局於地方政府全球資訊網即時公布合約機構服務資訊,包括機構名稱、醫事機構代碼、服務地址、服務電話及提供藥物種類等,以利民眾查詢。
(二)藥物領用管理:停止適用醫院得調劑釋出處方及醫師得親自調劑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規定,回歸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及藥事法等法規辦理。相關說明如下:
1、停止適用去(111)年5月11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215號函,有關醫院提供民眾持他院釋出Paxlovid處方箋領取藥物,不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5條「保險對象持特約醫院、診所醫師交付之處方箋,應在該特約醫院、診所或至特約藥局調劑」之限制。
2、停止適用去年6月14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248號函,有關醫療機構(含診所及衛生所)如無藥事人員,得由醫師依藥事法第102條規定親自調劑交付該院所開立之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
二、配合前揭措施調整,併同調整相關文件,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要指引及教材項下下載。

正本:地方政府衛生局
副本: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台灣急診醫學會、台灣內科醫學會、臺灣感染症醫學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附件八      附件九       附件十

提醒診所/衛生所各位醫師們
今天(5/1)開始醫療機構,如果無藥事人員,不能親自調劑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給病人(大同鄉及南澳鄉衛生所,2個山地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