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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建請提供所在縣市掛號費備查相關資料格式與成功案例內容,俾彙整後提供各縣市醫師公會參考使用,並請就掛號費備查機制與當地主管機關加強溝通

主旨:建請 貴會提供所在縣市掛號費備查相關資料格式與成功 案例內容,俾本會彙整後提供各縣市醫師公會參考使用, 並請 貴會就掛號費備查機制與當地主管機關加強溝通, 維護會員權益,請查照。#122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2年8月2日第13屆第3次醫療政策委員會結論暨 112年8月13日第13屆第5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6月21日衛署醫字第 0990208572號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
1.門診為新臺幣0-150元。
2.急診為新臺幣0-300元。
3.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成本,若超過上開參考範圍,應專案 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三、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惟掛號費為行政管 理費用,與醫療法第21條所稱醫療費用有間。衛生福利部 公告之「醫療機構收費掛號費參考範圍」屬行政指導,所 要求之備查應為通知或陳報主管機關知悉(法務部法律字 第 10200220480 號函參照)。然據聞有部分縣市衛生局備 查程序多有爭議。本會業於112年5月22日以全醫聯字第 1120000690號函請衛生福利部仿效運作良好之縣市作業方 式,整合並優化各縣市掛號費備查程序。(副本諒達)

四、為進一步協助醫師會員掛號費備查作業,建請 貴會於112 年9月11日(星期一)前Email至perle@tma.tw,提供所在縣 市掛號費備查相關資料格式(如台北市醫療機構非屬醫療費用備查表,詳附件)與去個資後之成功案例內容,本會將彙 整後提供各縣市醫師公會參考使用,並請貴會就掛號費備 查機制與當地主管機關持續加強溝通,若遇疑難亦請隨時 向本會聯繫反映。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

宜蘭縣醫療機構非屬醫療費用備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