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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 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子法第6條規定,醫療機構進行說明、溝通及關懷時,若有溝通困境,須有通譯專業,建議貴會可於內政部移民署通譯人員資料庫查詢或請與貴會所在縣市之民政局(處)、社會局(處

主旨: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子法第6條規定,醫療機構 進行說明、溝通及關懷時,若有溝通困境,須有通譯專 業,建議貴會可於內政部移民署通譯人員資料庫查詢或請 與貴會所在縣市之民政局(處)、社會局(處)接洽取得 通譯名單,請 查照。#134

說明:

一、依本會113年2月16日「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子法專 案小組第二次會議」結論,並經113年2月25日本會第13屆 第7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按《醫預法》第6條第3項規定,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因 語言、文化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 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人員協助說明、溝通及關懷。

三、依上述規定,醫療機構進行說明、溝通及關懷時,若有溝 通困境,須有通譯專業,建議各縣市醫師公會可於內政部移民署通譯人員資料庫查詢或與該會所在縣市之民政局 (處)、社會局(處)接洽取得通譯名單並建立資料庫備 用。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