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疾管署函衛生局 有關貴轄區院所111年7月至112年3月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費用之個案管理重複案件申復事宜

主旨:有關貴轄區院所111年7月至112年3月COVID-19確診個案居 家照護費用之個案管理重複案件申復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3061

說明:

一、復貴局本(113)年2月29日衛醫字第1130005324號函。

二、經衡酌貴局函文敘明轄區院所重複收案之原因,無法全數 歸責於院所,爰同意貴轄區院所如擬針對旨揭核扣案件提 出申復,可自行評估,決定以專案方式或逐案申復方式, 擇一方式申請補付。

三、專案補付申請程序及審核原則說明如下:
(一)院所應檢附切結書(附件1)及案件明細表(附件2,需提供 excel或ods電子檔),無須佐證資料,向貴局提出專案補 付申請。
1、貴局可視需要與轄區醫師公會合作辦理院所聯繫與案 件收集等事宜。
2、有關貴轄區院所提交專案補付申請之期限,得由貴局自行訂定,惟應不超過本年4月30日。
(二)請貴局針對院所申請案件明細逐案審核派案情形,倘經 查無派案紀錄,可通知院所提供派案佐證資料,無派案 紀錄或非派案案件不同意補付。另請貴局選取部分申請 院所聯繫提供個案管理紀錄抽樣案件,辦理案件審查:
1、由轄區申請專案補付案件數>200件之院所中,選取30% 的機構,抽審機構之選取條件由貴局自訂,惟應列入 申請專案補付案件數>1,000件之院所,另建議將曾經 被陳情疑似不實申報且經調查未落實提供服務之院所 列為優先選取對象。
2、案件抽審比率為申復案件20%(>100件者得以100件為上 限);抽審案件建議優先選取申報醫令代碼為E5202C或 E5203C之案件。
3、經貴局審核抽審案件之照護內容或頻率未符合給付標 準者,不同意補付。
(三)考量案件處理時效,請貴局分批將完成案件明細審核結 果(電子檔)併同院所切結書正本函送本署,且應於本年6 月30日前完成轄區所有申請案件之審核及函送。
(四)本署將依貴局審核結果進行費用核定,並函請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辦理費用補付。其中如 有已提出逐案申復且完成核定、或因民眾陳情案件經調 查後核定之案件,將依原核定結果辦理。

四、擬維持採取逐案申復方式之院所,請依本署本年2月7日疾 管感字第1130500095號函公布之簡化表單(附件3)及函文說 明,備妥案件佐證資料,循現行申復程序,於申復期限內將相關資料函送健保署提出申請。
(一)西醫基層診所延長申復期限至本年 4 月 30 日;醫院則 依健保署實際通知院所核扣日期計算申復期限。
(二)院所之佐證資料得免提出派案紀錄,必要提供之佐證資 料為相關照護評估紀錄;經衛生局審查註記確認派案且 照護內容或頻率符合給付標準者,同意補付。

五、曾申請111年7月-112年3月COVID-19居家照護費用「系統性 誤植就醫日期」專案核定補付之院所,依規定不得申請同 期間之核扣案件申復或其他專案補付。

六、副本抄送健保署及宜蘭縣醫師公會,請貴署及貴會協助轉 知及輔導轄區院所與所屬會員有關案件補付申請事宜,另 請健保署續依本署核定結果辦理費用補付。

正本: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副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宜蘭縣醫 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