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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重申衛福部修正「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業於112年7月20日施行,請依規定辦理

主旨:重申衛生福利部修正「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業於112 年7月20日施行,請轉知所屬依規定辦理,請查照。#1240

說明:

一、依藥事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 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違 者依同法第93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 鍰。

二、有關「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之詳細內容及「得不以製 劑調製品項清單及調製規範」之問答集及相關資料與「精 進藥事服務品質計畫」教育訓練線上學習課程影片等請逕 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TC/index.aspx)「業務專區」>「藥品」>「藥事 服務/用藥安全宣導/藥品廣告專區」>「藥品調劑」>「藥 事服務」項下查詢,另檢附自我查核表等相關資料供參。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藥師公會、宜蘭縣藥劑生公會、宜蘭縣中醫師公會、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天主教靈醫 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 分院、宜蘭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宜蘭仁愛醫院、宜蘭員山醫療財團法人宜蘭員山醫 院、海天醫療社團法人海天醫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礁溪杏和醫院
副本: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