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公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十九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規定」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十九條所定中 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規定」,請 查照。#153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2日衛部資字第1132660106B號函 辦理(附件)。

二、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之「通訊診察治療辦 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醫療機構得委託機構、法人、團 體或大學建置及管理通訊診療資訊系統,受託機構應通過 下列資訊安全標準驗證:
(一)ISO/CNS 27001: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
(二)ISO/CNS 27701: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2年內增列。

三、前項驗證範圍應涵蓋專案開發、支援、實作、維護、管理 或操作等相關流程之一,驗證文件應持續有效,且發證單 位應為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 IAF)認證機構認可之驗證機構。

四、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