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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函知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健保投保金額查核案,本署取得專技人員109年度國稅局核課之執行業務所得資料,將於近日再次執行,特函通知貴會相關事宜

主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下稱專技人員)健保投保金額查核案,本署取得專技人員109年度國稅局核課之執行業務所得資料,將於近日再次執行,特函通知貴會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西醫基層總額臺北分區108年第 1次共管會議紀錄辦理。

二、基於依法行政、健全財務及貫徹保險費負擔之公平性,本署 每年取得財稅資料進行投保金額查核作業,本署臺北業務組 已發函通知轄區本次核定調整對象(投保單位)相關調整事 宜。

三、本次查核作業係依國稅局核定或更正之109年執行業務所 得,再行比對110年3月健保投保金額,擷取健保投保金額低 於109年度月平均之執行業務所得者為核定調整對象,本署 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0條規定核定調整 渠等投保金額,應補收之保險費將隨同其所屬投保單位於計 收113年11月份保險費中一併計收。

本案另請專技人員(投保單位)一併檢視及核算110年度及 111年度之執行業務所得資料,如需調整者,請檢附該年度 執行業務所得證明文件供本署審核,經審核無誤者,分別自 111年3月及112年3月起調整投保金額。

五、如貴會會員對本署核定調整之投保金額有相關疑義,因涉及 個人財務資料,請其詳參本署寄發給該投保單位之通知函, 依該函所載聯絡方式洽詢受理申復之承辦人。

六、倘貴會對本函內容有相關問題,請先參閱隨函檢送之「專技 人員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再行比對健保投保金額案-問答集」,如仍有疑問,請詳參本函首頁聯絡人及電話洽詢。

七、摘錄本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法第20條規定略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 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第一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 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 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 逕予調整。

(二)本法第21條規定略以,第一類被保險人依第20條規定之所 得,如於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 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如於當年8月至次年1 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均自通知之次 月1日生效。

(三)本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略以,會計師、律師、建築師、 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 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 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 表最高一級(目前為45,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 投保金額。

(四)本法第89條規定略以,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 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 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至4倍之罰鍰。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
副本:醫療費用二科

問答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