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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有關疾管署修訂「麻疹疫調、接觸者追蹤管理及群聚事件處理原則」等相關指引及建議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修訂「麻疹疫 調、接觸者追蹤管理及群聚事件處理原則」等相關指引及 建議,請查照。#2206

說明:

一、依據疾管署114年4月17日疾管防字第1140200334號辦理。

二、參考國人麻疹血清學研究及流行病學資料,並依本(114)年 1月15日召開因應麻疹疫情防治策略專家會議及本年3月27 日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本年第1 次會議決議,修訂「具麻疹免疫力之操作型條件」為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
(一)曾經由實驗室診斷確認感染麻疹。
(二)出生滿1 歲後有2 劑含麻疹相關疫苗接種紀錄(2 劑至少 間隔28 天以上),且最後1 劑疫苗係在15年內接種。
(三)具有麻疹抗體檢驗陽性證明,且檢驗日期距今未滿5 年。
(四)1965 年(含)以前出生,且非免疫不全者。

三、配合具麻疹免疫力條件調整,並參考國內外醫院群聚事件 防治經驗,爰修訂旨揭原則、「國內現行麻疹腮腺炎德國 麻疹混合疫苗(MMR)預防接種建議」、「疑似麻疹個案接觸 者暴露後預防建議措施」、「醫院內疑似麻疹個案處置指 引」等相關規定,請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首頁/傳染病介紹/麻疹/重要指引及教材與預 防接種項下逕行下載運用,並據以執行相關防疫作為。

正本: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宜蘭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宜蘭仁愛醫 院、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蘇 澳分院、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礁 溪杏和醫院、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宜蘭市衛生所、宜蘭縣羅東鎮衛生所、宜 蘭縣蘇澳鎮衛生所、宜蘭縣頭城鎮衛生所、宜蘭縣礁溪鄉衛生所、宜蘭縣壯圍鄉 衛生所、宜蘭縣員山鄉衛生所、宜蘭縣冬山鄉衛生所、宜蘭縣五結鄉衛生所、宜 蘭縣三星鄉衛生所、宜蘭縣大同鄉衛生所、宜蘭縣南澳鄉衛生所
副本:本局疾病管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