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 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四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 華民國114年4月28日以衛部保字第1141260180號令修正發 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 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131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4月28日衛部保字第1141260180C號函 (如附件)辦理。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