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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為強化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通報及掌握再感染個案,請各院所確實依據病例定義辦理通報事宜

主旨:為強化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通報及掌握再感染個案,請各 醫療院所確實依據病例定義辦理通報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4年9月9日疾管 防字第1140200838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完成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Direct acting antiviral agents, DAAs)治療者之重複感染監測效能,疾管 署業於110年2月修訂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病例定義,增列 「C型肝炎治療療程結束且達持續性病毒反應(sustained viral response,SVR)者,後經檢驗轉變成HCV RNA或 HCV antigen陽性,且經臨床及檢驗評估排除延遲復發屬新 感染個案」之檢驗條件,先予敘明。

三、依據疾管署勾稽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結果,急性病毒性C型 肝炎確定病例屬DAAs療程完成後12週達SVR者再次感染之病 例占5.5%,高於傳染病通報系統備註或勾選前開增列之檢驗條件之比例(2.1%)。

四、為確實掌握再感染情形,以利達成消除C型肝炎之國家目 標,如診療發現疑似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病例進行通報時, 請加強詢問DAAs治療史,亦可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署「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之「西醫用藥/用藥紀 錄」頁籤查詢病人近6個月用藥紀錄或「摘要/B、C 型肝炎 專區」查詢104年1月1日起最近一筆涉及B、C型肝炎之用藥 紀錄,依詢問或系統查詢結果確實填答疾管署傳染病通報 系統之「個案狀況維護與補充資料-是否曾經或正在接受C 型肝炎治療」及「通報時檢驗資料」資訊(系統通報填答 說明如附件);對於HIV感染者、注射藥癮者等風險族群請 加強風險溝通與衛生教育,以降低再感染風險。

正本: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天主教靈 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宜蘭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宜蘭仁愛醫院、天主教 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礁溪杏和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臺北榮民總醫院 蘇澳分院、宜蘭縣各衛生所、宜蘭縣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疾病管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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