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再次函知 有關GLP-1agonist注射劑藥品應依規定管理及使用,衛福部8/25公告將「GLP-1 agonist注射劑藥」列入「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10/1生效
- 再次函知 有關GLP-1agonist注射劑藥品應依規定管理及使用,衛福部8/25公告將「GLP-1 agonist注射劑藥」列入「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10/1生效;其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及從事批發業務之藥商,應將藥品來源及流向資訊以電子方式申報至食藥署「藥品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局從上述系統之廠商申報資料,得知本縣「114年10至11月購買上述注射劑診所名單」。
- 請診所依上述規定辦理:
(一)倘診所購買上述藥品,未聘藥事人員,由醫師調劑交予病患,恐已違反藥事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
(二)倘診所購買上述藥品並交付予藥局,該診所恐已違反藥 事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藥局亦違反藥事法第49條之規定。